塞万提斯的文本和梅纳德的文本在语言上是相同的,但后者几乎无限丰富。(他的批评者会说,更加模糊;但模糊性也很丰富。) 豪尔赫·路易斯·博尔赫斯 剽窃是一个根源于罗马法的概念类别。它将奴隶的买卖定性为通过欺诈进行的。同时,文学盗窃是指在未经作者同意或未注明出处的情况下,全部或部分复制他人的作品。[1]。 一种有些自满的观点需要北美合理使用概念的帮助,该概念包括出于有限目的而使用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材料的权利,无论作者是否授权。在数字时代,合理使用是解决日益增长的事实问题的重要概念。 在某些情况下,作者身份的归属实际上变得不可能。例如,文学作品的改编就是这种情况。费尔南多·加贝拉 (Fernando Gabeira) 著作中的《O que é esse》的电影版本和马查多·德·阿西斯 (Machado de Assis) 著作中的《Memórias Póstumas de Brás Cubas》可以说明这种担忧。 此外,必须认识到,有时不标明来源是作者意图的一部分,在一个反复出现的图像游戏中。